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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音乐学院审计档案管理办法
2020-05-26 10:03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审计档案工作,提高审计档案质量,发挥审计档案作用,根据国家审计署《审计机关审计档案工作准则》、教育部《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准则》,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档案,是指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项目实施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档案工作,是指内部审计机构对应纳入审计档案的材料(以下简称审计档案材料)进行收集、整理、立卷、移交、保管和利用的活动。

第四条 审计档案质量的基本要求是:审计档案材料应当真实、完整、有效、规范,并做到遵循档案材料的形成规律和特点,保持档案材料之间的有机联系,区别档案材料的重要程度,便于保管和利用。

第五条 坚持谁主审谁立卷的原则,建立立卷归档工作责任制。立卷归档工作应列入项目审计计划,由主审负责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和立卷工作,做到审结卷成、定期归档。

第六条 应归入项目审计档案的文件材料包括:

(一)立项性文件材料:如上级单位对审计立项的指示、批示和下达的审计项目任务文件及委托书,审计通知书,审计实施方案等  

(二)证明性文件材料:如审计承诺书、审计工作底稿及相应的审计取证单、审计证据、审计报告所列问题的证明材料,各种调查取证材料等。  

(三)结论性文件材料:如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被审计对象的反馈意见、审计决定书,审计建议书,移送处理书,审计文书送达回证等。  

(四)其他备查文件材料:如审计项目回访单、被审计对象整改反馈意见、与审计项目联系紧密且不属于前三类的其他材料等。  

第七条 审计档案应采取按职能分类、按项目立卷、按单元排列的立卷方法。一个审计项目可立一个或几个卷,不同审计项目不得合并立卷。跨年度的审计项目,在审计终结的年度立卷。

第八条 审计案卷内的文件材料按以下四个单元进行排列:

(一)结论性文件材料,采用逆审计程序并结合文件材料的重要程度进行排列。  

(二)证明性文件材料,按与审计方案所列审计事项或者会计报表科目对应的顺序排列。  

(三)立项性文件材料,按文件材料形成的时间顺序,并结合文件材料的重要程度进行排列。  

(四)其他备查文件材料,按文件材料形成的时间顺序,并结合文件材料的重要程度进行排列。  

第九条 审计案卷内的每份或者每组文件之间的排列规则是:

(一)正件在前,附件在后;  

(二)定稿在前,修改稿在后;  

(三)批复在前,请示在后;  

(四)批示在前,报告在后;  

(五)重要文件在前,次要文件在后;  

(六)汇总性文件在前,基础性文件在后。  

第十条 审计案卷主要包括下列要素:

(一)案卷封面;  

(二)卷内材料目录;  

(三)卷内材料;  

(四)案卷备考表。  

第十一条 案卷的立卷编目应注意以下事项:

(一)以卷为单位,对卷内文件材料逐页注明顺序编号;  

(二)卷内文件目录按卷内文件材料的排列顺序逐项填写;  

(三)案卷封面按要求逐项填写清楚;  

(四)备考表填写清楚本卷情况说明、立卷人、负责人、时间等各项内容。  

第十二条 案卷的装订应注意以下事项:

(一)拆除文件上的金属物;  

(二)破损和褪色的文件材料,应进行修补或复制;  

(三)文件材料装订部分过窄、过小或有字的,用纸加宽加大进行装订;  

(四)文件材料字迹难以辨认的,应附抄件并加以说明;  

(五)文件材料是外文的,应附有中译本;  

(六)装订要牢固、整齐、美观,不丢页,不压字,不损坏文件,不妨碍阅读。  

第十三条 对立好的审计案卷,由审计处专人负责保管三年,除审计处人员以外,其他人员不得随意查阅,特殊情况需经主管校领导批准。

第十四条 审计处保管超过三年期限的,应移交校档案进行管理;移交清单长期保存。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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