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工作,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以及财政部、教育部、教育厅的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并按照一定的业务规则和程序,运用专门知识和技能,为委托人提供有偿中介服务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财务审计、工程咨询、资产评估等专业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以下简称委托审计),是指审计处在专业力量不足或者缺乏专业资质的情况下,报经主管校领导批准,将财务收支、经济责任、建设工程等审计业务委托中介机构或者聘请具有执业资格人员实施的行为。
第四条校内各单位委托审计业务,由审计处统一归口管理。上级主管部门指定中介机构的,校内相关单位须向审计处备案说明。审计处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以及审计力量等情况,确定是否对外委托并报主管校领导批准。
第五条 委托审计管理工作主要包括提出委托审计项目建议、审核中介机构资质、监督委托过程、检查审计质量、协调处理问题、审核审计费用等。
第六条 审计处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入选《陕西省教育系统审计项目社会审计中介机构备选库》
(二)在西安地区注册;
(三)具有开展相关业务的资质资格;
(四)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和良好的社会信誉;
(五)具有承担相应审计风险(含法律责任)的能力;
(六)依法维护委托方的权益,并保守秘密等。
第七条委托审计程序
(一)审计处将拟委托审计项目报主管校领导审批;
(二)审计处按规定以招标或其他方式确定中介机构;
(三)学校与中介机构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
(四)中介机构实施审计并向审计处提交审计报告;
(五)向中介机构支付审计费用
第八条委托审计实施
(一)《审计业务约定书》签订后,审计处向被审计单位发出审计通知书,将审计目的、范围、内容、时间、方式和受托中介机构名称以及具体要求等通知被审计单位。
(二)按照“法律规范、政府监督、行业自律”的要求,中介机构必须保证其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立场,遵守审计准则和职业道德规范,严格按照业务约定书完成审计项目,切实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三)审计处对中介机构的执业立场有管理监督的职责。在委托审计项目实施过程中,审计处应参与相关工作,协调各方关系,监督审计质量,确保审计结果真实、客观、公正。
(四)中介机构在结束审计业务后,按照《审计业务约定书》的要求,向审计处提交审计结果,同时将审计工作底稿、审计调整明细表、工程量计算底稿等审计证据材料复印件及相关电子文件送交审计处存档。
(五)审计处对中介机构提交的审计结果进行审核,出具审计报告等结论性文书并报送学校党政领导,同时发送被审计单位及有关单位。
(六)被审计单位按照出具的审计报告及审计结果,在规定时间内,对审计报告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进行整改落实,并将整改落实情况书面反馈审计处。
第九条委托审计费用率及成果费用率原则上按国家规定标准的下限下浮执行。支付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规定,分别在相关工程项目的成本费用或相关经济业务的费用中列支。
第十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内部各单位,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2年10月出台的《西安音乐学院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西安音乐学院审计处
2017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