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规范学校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工作,提高审计工作质量,保证工程造价的真实性、合法性,提高投资效益,维护学院的合法权益,提高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管理水平,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教育部、陕西省教育厅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项目是指学校新建、改建、扩建和修缮等工程,包括土建、安装、装饰、道路、园林绿化等专业项目。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项目审计,是指审计处在主管院长领导下,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对建设工程项目各阶段业务管理活动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所进行的确认和评价活动。
第三条 经学校批准的单项金额在1万元及以上的工程项目均须审计,否则不得办理结算、决算和销项手续。审计起点以下的修缮工程项目,由建设单位自审,审计处可提供造价咨询服务或者进行抽查。
第四条 建设工程项目审计的目的是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管理,通过审计关口前移,严格控制建设工程项目成本,保障建设资金的合理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条 审计处根据重要性和成本效益原则,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和内部审计资源状况,既可以进行工程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也可以进行工程项目结算审计。
第六条 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应遵循以下原则和方法
(一)事前审计、事中审计和事后审计相结合;
(二)技术经济审查与审计控制和审计评价相结合;
(三)以促进控制工程造价和规范工程管理为重点,并充分关注造价、工期、质量三者关系;
(四)加强与主管部门、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社会中介机构的协调与沟通。
第七条 建设工程项目审计的主要依据:
(一)国家有关建筑行业的法律、法规、制度。
(二)陕西省和西安市政府有关建筑行业的管理文件和规定。
(三)《陕西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陕西省建筑、装饰工程消耗量定额》、《陕西省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陕西省建筑、装饰工程价目表》、《陕西省安装工程价目表》及参考费率等相关配套文件。
(四)招投标文件、答疑纪要、施工(竣工)图纸、设计变更、现场签证、施工合同、相关会议纪要、索赔报告及其他原始资料。
(五)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及技术措施。
(六)学校制定的相关规章制度等。
第八条 建设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工程结算编制是否真实、准确:①变更、签证等资料内容是否真实、手续是否齐全;②工程量计算是否符合计算规则、是否准确;③综合单价、取费费率是否与原投标文件一致,投标承诺是否执行;④暂估价调整是否合理;⑤变增、变减工程价款是否按合同约定执行;⑥甩项工程是否减项处理。
审计中遇到以下情况时,应当获取必要的签证:①施工情况与图纸不符;②实物工程量与图纸不符;③施工用料发生变化;④施工情况与施工合同不符;⑤施工中使用的工程材料、设备价格与合同不符;⑥改变工程项目的性质;⑦提高或降低建设标准;⑧计划外工程项目。
(二)执行国家、陕西省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出台的政策性调价文件是否正确、合理。
(三)建设工程项目总价是否按合同约定留够工程尾款及质保金。
第九条 建设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计的程序:
(一)建设工程管理部门提交完整的、经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公章的工程项目送审资料。
(二)根据工程项目具体情况,审计处组织对工程项目实施审计或委托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实施审计。
(三)建设工程管理部门和施工单位对审计结果进行复核,并签署意见、加盖公章。
(四)审计处或造价咨询机构出具审计报告送达建设工程管理部门。
第十条 建设工程管理部门提供下列文件、资料,方可进行工程项目结算审计:
(一)经建设工程管理部门审核的施工单位结算书(编制单位和审核部门签字盖章)和相应的电子版。
(二)招投标文件、答疑纪要、招标会议决定。
(三)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合同或协议及相关会议纪要。
(四)工程竣工图纸。
(五)工程变更资料和现场签证。
(六)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七)甲供材明细清单,甲方认质认价材料明细清单。
(八)建设工程管理部门预付工程款明细表。
(九)其他与工程有关的资料。
建设工程管理部门应对其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承担因资料失实所造成的一切后果。
第十一条 工程竣工结算的全部资料及有关手续,单方面不能随意更改,确实需要更改的,须经建设工程管理部门、监理单位及施工单位三方同意后方能调整修改。建设工程结算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个月内送审,最长不超过3个月。审计处按合同或约定的时间完成审计或提出审核意见。如因审计过程中存在争议或补充资料导致工作时间的延误,审计时限顺延。
第十二条 审计处出具审计报告前,须征求建设工程管理部门的意见。建设工程管理部门一般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意见反馈回审计处,逾期视为无异议,工程结算审计结果生效。
第十三条 财务处依据审计报告进行竣工决算。按规定应进行审计而未进行审计的工程项目,财务部门不得进行竣工决算。
第十四条 审计人员应做好审计资料保管工作,审计工作完成后要按照档案管理相关规定及时归档。
第十五条 审计处视工程项目建设类别、规模大小、资金投入额度,在审计力量不足的情况下,可按照《西安音乐学院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管理办法》委托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审计,所发生的相应审计费用按学院有关规定列入建设项目工程造价。
第十六条 审计处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施工程项目审计。对查出的违反财经法纪和损害学院权益的行为及有关责任人,应当按照《西安音乐学院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西安音乐学院审计处
2017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