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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音乐学院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
2017-11-27 09:4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提高审计质量和效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教育部《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经济责任审计》(第2205号)、《陕西省教育系统有关行政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是指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任职期间因其所任职务对其所在部门、单位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应当负有的责任。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审计是指我校审计处按照校党委要求对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任职期间、任职期满或因调动、退休、辞职、免职、撤职等原因离开现职岗位前,在管理职责范围内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依据有关法规进行监督、评价和鉴证的行为。
  第四条 经济责任审计的目的,是为了客观公正地评价部门单位负责人在管理职责范围内经济活动的业绩和对存在问题应负的责任,以促进该单位加强财务管理、维护经济秩序、堵漏防弊,提高经济效益和办学效益,并为学校组织部门考察和使用干部提供依据。
  第五条 学校建立由组织、人事、纪检监察、财务、审计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及相关成员组成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研究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事项,交流、通报经济责任审计情况。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由学校党委组织部负责召集。
  第六条 经济责任审计应当有计划地进行。学校党委组织部每年年底提出下一年度经济责任审计初步对象建议,经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商议后,由党委组织部向审计处提交经济责任审计委托书。审计处根据党委组织部提交的经济责任审计委托书,拟订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报请主管领导批准后,纳入年度审计计划并组织实施。
  经济责任审计委托书的内容应包括被审计人姓名、所在单位名称及其任职工作目标和职责范围、审计期间、审计重点、审计属性(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离任经济责任审计、专项经济责任审计)等。
  第七条 审计人员依法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被审计人及其所在单位不得拒绝、阻碍审计工作,其他单位和个人对审计工作不得干涉。 


第二章 审计程序和方法 


  第八条 经济责任审计可分为准备、实施、终结和后续审计四个阶段。
  (一)审计准备阶段主要工作包括:组成审计组、开展审前调查、编制审计方案和下达审计通知书。审计通知书送达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并抄送有关部门。
  (二)审计实施阶段主要工作包括:召开进点会议、收集有关资料、获取审计证据、编制审计工作底稿、与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组织交换意见。被审计领导干部应当参加审计进点会并做述职。
  (三)审计终结阶段主要工作包括:编制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修改与审定审计报告、出具审计报告、建立审计档案。
  (四)后续审计阶段主要工作包括:检查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和审计建议的实施效果。
  第九条 审计处应在实施审计3日前,将审计通知书送达被审计人所在单位,同时抄送被审计人。
  第十条 审计通知书送达后,被审计人及所在单位应积极配合,在收到审计通知书后5日内向审计组提供相关资料。
  (一)被审计人,应当按照要求,写出负有领导责任的经济活动及相关经济责任的述职报告。
  (二)被审计人所在单位应当按照审计通知书的要求,及时、真实、完整地提供有关资料,并对所提供的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
  (三)被审计人审计期间原则上未经审计处同意不得外出。
  第十一条 在实施审计过程中,审计小组应当充分听取被审计人所在单位职工代表的意见。应遵循教育审计法规中的审计程序,特别是涉及到违反财经纪律的问题以及个人经济问题时,必须是事实清楚并有经手人、当事人认可的全部手续和完整的审计工作底稿。
  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还应充分利用国家审计机关、上级内部审计机构和本单位已有的审计成果,以及经核实后社会审计机构的有关审计成果。
 

第三章审计时间范围和内容 


  第十二条 部门单位负责人任职四年以上的,对其经济责任的审计以近两年的情况为主,必要时可延伸审计年度。
  第十三条 对财务管理部门主要行政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是:
  (一)是否依法履行财务管理的职责;
  (二)财务规章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合理、有效;
  (三)学校预算的编制、调整和执行情况是否符合规定;年度决算和财务报告及有关的会计报表、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等会计资料是否完整、真实、合法,并按规定报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四)资金管理是否符合规定,有无乱设银行账户和出租、出借银行账户及公款私存等问题,现金和支票的管理和使用是否安全、合规;筹资、融资、投资活动是否按规定办理;
  (五)是否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依法组织收入,各项收入是否纳入预算管理,有无乱收费、乱集资或截留、挤占、挪用学校收入等问题;
  (六)各项支出是否纳入预算管理,是否真实、合法,效益如何;有无违纪违规和损失浪费问题;有无私设“小金库”、滥发钱物等问题;
  (七)各类资产的状况如何,是否安全完整、保值增值;
  (八)债权、债务是否清楚,有无纠纷和遗留问题;
  (九)重大经济决策是否按规定程序进行,效果如何,有无重大失误;
  (十)本人是否遵守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有无违纪违规的问题;
  (十一)提请审计的部门认为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对资产管理部门主要行政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是:
  (一)是否按照国有资产管理保值增值的要求,履行其经济管理的职责;
  (二)是否建立资产管理内部控制制度,所建制度是否合理、有效,执行情况如何;
  (三)新增资产是否列入计划,是否合理、合法。大型仪器设备购置是否经过可行性研究,审批手续是否齐全;
  (四)清理、报废、转让、出售、出租等各类资产的手续是否完备,作价是否合理,残值、变价收入、租金等收入是否如实入账,有无账外账、私设“小金库”问题;账务处理是否合规;
  (五)固定资产账、卡、物是否相符,各类资产是否安全、完整、保值、增值;
  (六)经济决策是否按规定的程序进行,效益如何,有无重大失误;
  (七)本人是否遵守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有无违纪违规问题;
  (八)提请审计的部门认为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对后勤管理部门主要行政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是:
  (一)是否依法履行经济管理的职责;
  (二)各类资产多少,是否保值增值,有无无偿占用学校资产的问题;
  (三)预算经费的使用是否符合国家财经法规和学校制度;各项收入是否纳入财务管理,是否真实、合法,有无乱收费、乱集资或截留、挤占、挪用学校经费和其他经费的问题;
  (四)各项支出是否纳入财务管理,双方真实、合法,效益如何,有无滥发钱物和损失浪费等问题;
  (五)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对所办经济实体进行管理,所办经济实体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及盈亏状况如何;
  (六)与所属部门和外单位签订的协议、合同等是否合法合规,执行结果如何,有无损害学校权益的问题;
  (七)财经管理规章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债权、债务是否清楚,有无纠纷和遗留问题;
  (八)各项收支是否纳入学校财务部门管理和核算,有无账外账、私设“小金库”问题;
  (九)本人是否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有无违纪、违规问题;
  (十)提请审计的部门认为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对基建管理部门主要行政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是:
  (一) 基建项目是否纳入计划管理,基建投资计划是否报经主管部门审批,有无计划外工程和超计划工程项目,有无自行改变原批准建设项目或者扩大建筑面积、提高建设标准等问题;
  (二)基建经费的筹集情况如何,是否真实、合法,有无乱集资等问题;管理和使用是否符合规定,有无截留、挪用、损失浪费等问题;使用效益如何;
  (三)工程质量是否达到设计要求,有无严重超概预算工程项目;设计变更、施工签证是否真实;工程竣工结算是否真实、合法并按规定审计后付款;
  (四)工程招投标、承包是否符合规定,手续是否完备、合法,合同、协议的执行情况如何;
  (五)经济决策是否按规定的程序进行,效益如何,有无重大失误;
  (六)各项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七)各项收支是否纳入学校财务部门管理和核算,有无账外账、私设“小金库”问题;
  (八)本人是否遵守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有无违纪违规问题;
  (九)提请审计的部门认为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对校办产业管理部门主要行政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是:
  (一)能否按照《公司法》、《企业法》和国家的财经法规及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的规定对校办产业进行管理。
  (二)校办产业的效益和校办企业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及盈亏状况如何,是否真实、合法,能否及时足额纳税,利润分配是否符合规定,能否按照规定、协议或合同及时足额向学校上交有关费用和利润;
  (三)国有资产是否安全完整、保值增值,有无无偿占用学校有形和无形资产的现象;
  (四)经济决策是否按规定的程序进行,效益如何,有无重大失误;
  (五)各项合同、协议的执行情况如何,债权、债务是否清楚,有无纠纷和遗留问题;
  (六)各项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有无账外账、私设“小金库”问题;
  (七)本人是否遵守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有无违纪违规问题;
  (八)对校办产业的财务工作进行管理的情况;
  (九)提请审计的部门认为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对学校各院(系)、附中以及其他职能部门主要行政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是:
  (一)是否依法履行经济管理的职责;
  (二)本单位经费使用情况如何,各项收入和支出是否纳入预算管理,是否真实、合法,有无截留收入、公款私存、私设“小金库”等问题;各项支出是否真实、合法,效益如何,有无重大违纪违规和损失浪费问题;
  (三)各类资产的状况如何,是否安全完整、保值增值,使用效益如何;
  (四)本单位债权、债务是否清楚,有无纠纷和遗留问题;
  (五)财经管理规章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六)经济决策是否按规定的程序进行,效益如何,有无重大失误;
  (七)本人是否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有无违纪违规问题;
  (八)提请审计的部门认为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审计评价和报告
 

  第十九条 审计人员通过对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任期所在单位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及其效益的审计,对其经济责任履行情况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进行审计评价。审计实施后,审计处向提请审计的部门出具审计报告。
  第二十条 评价部门单位负责人在管理职责范围内的经济活动业绩时,应当采用对比审查法,即将审计结果与国家和主管部门的要求相比,与他们的任期经济责任目标相比,与任期初经济状况相比,与社会公认原则相比。
  第二十一条 审计组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后,应当在审计报告中真实反应审计结果,对被审计人在管理职责范围内的经济活动业绩和存在问题应负的直接责任或主管责任以及本人遵守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的情况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
  第二十二条 审计报告应征求被审计人的意见,被审计人应在收到审计报告十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如果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视为无意见。审计组征求意见后,向审计处提交审计报告及被审计人意见书,由审计处审定审计报告并报主管审计的校领导签发。
  第二十三条 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人对审计结果有异议,需提请复议时,按照国家、上级审计机关相应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五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二十四条 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应当作为干部考核、任免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审计处应当促进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充分运用,推进组织健全经济责任审计情况通报、责任追究、整改落实、结果公告等制度。
  第二十五条 审计处发现被审计部门单位负责人及其所在单位违反内部规章制度或国家法律法规,可以建议由组织部门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做出处理、或移交纪委、监察处处理。
  第二十六条 审计处应当及时跟踪、了解、核实被审计部门单位负责人及其所在单位对于审计查实问题和审计建议的整改落实情况。必要时,审计处可开展后续审计,审查和评价被审计部门单位负责人及其所在单位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所采取的整改情况。
  第二十七条 审计处应当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和被审计部门单位负责人及其所在单位的整改落实情况,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告;对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和有关建议,以综合报告、专题报告等形式报送主管领导,提交有关部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对学校认为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其他主要行政负责人,可参照本办法相关条款组织实施审计。
  第二十九条 学校下属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可由资产经营公司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实施审计,也可按上述第六条程序委托审计处审计。
  第三十条 在特殊情况下,经学校批准,审计处可按照《西安音乐学院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管理办法》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委托社会审计的审计费用由被审单位按规定支付。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西安音乐学院审计处
2017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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