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学校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工作,提高审计工作质量,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规范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管理,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教育部《教育系统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教育系统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陕教规范〔2018〕7号)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项目是指学校新建、改建、扩建和修缮等工程,包括土建、安装、装饰、道路、园林绿化、网络工程等专业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项目审计,是指审计处在主管院长领导下,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对建设工程项目从投资立项到竣工交付使用各阶段经济管理活动的合法性、真实性、效益性进行的审查和评价。
第四条 建设工程项目审计的目的是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效控制工程造价,保障建设资金的安全、合理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条 审计处根据重要性和成本效益原则,按照建设工程项目计划投资额,结合学校实际,对建设工程项目实施全过程审计或工程项目结算审计。
第六条 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应遵循以下原则和方法:
(一)事前审计、事中审计和事后审计相结合。
(二)技术经济审查与审计控制和审计评价相结合。
(三)以控制工程造价、规范工程管理为重点,并充分关注造价、工期、质量三者关系。
(四)加强与建设工程管理部门、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造价咨询机构的协调与沟通。
第二章 审计职责和权限
第七条 学校的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工作由审计处独立实施,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实施。
第八条 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实施项目审计的,审计处应当按照《西安音乐学院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从陕西教育系统社会中介机构数据库中遴选,并加强业务指导和监督。委托审计费用按照规定列入工程建设成本。
第九条 下列项目审计暂不受理 :
(一)手续不全,资料不齐的。
(二)按国家及学校规定凡符合招标条件而未进行招标的。
对不予受理的项目,审计处应向建设单位说明理由,待符合送审要求后,再予受理。
第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在审计时具有下列权限:
(一)要求有关单位或部门积极配合,限期报送有关审计所需的文字资料、图纸、电子数据。
(二)检查有关经济活动和财务收支的会计凭证、账簿等资料、文件和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现场勘察与审计有关的事项。
(三)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向有关部门和个人进行调查取证并取得有关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
(四)召集或参加与建设工程项目审计有关的会议。
(五)根据各阶段审计发现的问题,及时与建设工程管理部门沟通,提出加强和改进管理的建议。
(六)在实施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行为提出纠正、处理的意见;对严重违法违规和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有关单位和人员提出移交纪检、监察或司法部门处理的建议。
第三章 审计范围和方式
第十一条 审计范围
(一)经学校批准的单项金额在1万元及以上的工程项目均须审计,未经审计的工程项目,财务处不得办理结算、决算手续。审计起点以下的修缮工程项目,由建设工程管理部门自审,审计处可进行抽查。
(二)工程造价在 100万元以内(含)的工程项目,原则上由学校审计处进行审计;工艺复杂、工程技术有特殊要求,涉及特殊行业标准但造价不足 100 万元的工程项目,根据实际情况,可委托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审计;
(三)工程造价在 100 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原则上由学校审计处按程序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实施审计。
第十二条 审计方式
(一)审计处根据学校相关会议决议,对于学校需列为重点监督的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实施全过程审计。
全过程审计按规定程序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实施,审计费用按照国家规定列入建设成本。
(二)根据重要性和成本效益原则,对于未列为全过程审计的工程建设项目,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分阶段或环节进行重点审计监督,同时进行建设工程项目结算审计。
第四章 审计依据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项目审计的主要依据
(一)国家有关建筑行业的法律、法规、制度。
(二)陕西省和西安市政府有关建筑行业的管理文件和规定。
(三)《陕西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陕西省建筑、装饰工程消耗量定额》、《陕西省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陕西省建筑、装饰工程价目表》、《陕西省安装工程价目表》及参考费率等相关配套文件。
(四)招投标文件、答疑纪要、施工(竣工)图纸、设计变更、现场签证、施工合同、相关会议纪要、索赔报告及其他原始资料。
(五)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及技术措施。
(六)学校制定的相关规章制度等。
第五章 审计内容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计
(一)竣工结算审计的主要内容
1.工程结算编制是否真实、准确:①变更、签证等资料内容是否真实、手续是否齐全;②工程量计算是否符合计算规则、是否准确;③综合单价、取费费率是否与原投标文件一致,投标承诺是否执行;④暂估价调整是否合理;⑤变增、变减工程价款是否按合同约定执行;⑥甩项工程是否减项处理。
审计中遇到以下情况时,应当获取必要的签证:①施工情况与图纸不符;②实物工程量与图纸不符;③施工用料发生变化;④施工情况与施工合同不符;⑤施工中使用的工程材料、设备价格与合同不符;⑥改变工程项目的性质;⑦提高或降低建设标准;⑧计划外工程项目。
2.执行国家、陕西省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出台的政策性调价文件是否正确、合理。
3.建设工程项目总价是否按合同约定留够工程尾款及质保金。
(二)竣工结算审计的程序
1.建设工程管理部门提交完整的工程项目送审资料,填报《西安音乐学院建设工程项目送审表》(见附件),经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公章。
2.根据工程项目具体情况,审计处组织对工程项目实施审计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实施审计。
3.建设工程管理部门和施工单位对初审结果进行复核,经确认无异议后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4.审计处或社会中介机构出具正式审计报告后送达建设工程管理部门及施工单位。
(三)建设工程管理部门提供下列文件、资料,方可进行工程项目结算审计
1.工程项目立项批准文件。
2.经建设工程管理部门审核的施工单位结算书(编制单位和审核部门签字盖章)和相应的电子版。
3.招投标文件、答疑纪要、招标会议决定。
4.工程项目施工合同或协议及相关会议纪要。
5.工程项目竣工图纸。
6.工程变更资料和现场签证(变更资料及签证单必须有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工程管理部门经办人及负责人的签字并加盖公章)。
7.隐蔽工程验收资料、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报告中要反映建设单位对竣工工程质量和数量的评价)。
8.甲供材明细清单,甲方认质认价材料明细清单。
9.工程管理部门预付工程款明细表。
10.其他与工程有关的资料。
建设工程管理部门应对其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承担因资料失实所造成的一切后果。
(四)建设工程项目变更及签证资料应一次性报齐,变更和签证费用增加总量一般应控制在合同价款的10%以内;超出合同价款10%部分的变更和工程签证,必须有工程管理部门提出的书面请示报告及相关批复文件,否则不予进行结算审计。
(五)建设工程竣工结算的全部资料及有关手续,单方面不能随意更改,确实需要更改的,须经建设工程管理部门、监理单位及施工单位三方同意后方能调整修改。
(六)建设工程项目结算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个月内送审,最长不超过3个月。审计处按合同或约定的时间完成审计或提出审核意见。如因审计过程中存在争议或补充资料导致工作时间的延误,审计时限顺延。
(七)学校日常零星维修工程项目,由申请部门填写《西安音乐学院后勤处服务项目申请单》,经后勤处确认后,根据维修金额,按照《西安音乐学院经费审批规定》(西音党字〔2016〕24号)审批后,由后勤处组织进行维修施工,验收合格后,相关批复文件及结算资料提交审计。
(八)审计处出具审计报告前,须征求建设工程管理部门的意见。建设工程管理部门一般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意见反馈回审计处,逾期视为无异议,工程结算审计结果生效。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
(一)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内容包括对工程项目投资立项、勘察设计、施工准备、施工过程、竣工结算等各阶段业务和管理活动的审查和评价。
(二)投资立项阶段审计的主要内容
1.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查与评价。审查项目立项的审批程序是否合规、完备;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编制的依据是否真实,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拟建项目建成后的经济、社会、办学效益分析是否客观、真实;是否符合本部门、本单位事业发展规划和基本建设总体规划。
2.内部控制制度的审查与评价。审查项目建设有关职能部门内控制度是否健全,相关人员是否具有岗位资格,职责是否明确,项目责任追究制是否建立,项目各个环节是否明确责任人。
3.资金来源的审查与评价。审查资金筹措的安排是否合理,分析投资估算是否准确,资金能力分析是否准确,是否符合本部门、本单位的资金能力等。
(三)勘察设计阶段审计的主要内容
1.工程勘察的审查和评价。审查是否采用招投标方式选择勘察、设计、监理单位,招标方式的选择是否合理,是否存在规避招投标等违规操作风险;合同条款是否合规合法,是否与招标书约定条款相符,是否存在有悖于招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情况。
2.工程设计的审查与评价。审查施工图设计是否贯彻了限额设计的要求,是否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的原则、范围、内容、项目及投资额进行;有无施工图预算超概算的情况;审查施工图设计完成的时间及其对建设项目进度的影响,有无因设计图纸拖延交付而影响工程进度的问题;审查施工图交底、施工图会审的情况以及施工图会审后的修改情况;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是否规范、完整。
(四)施工准备阶段审计的主要内容
1.招投标的审查和评价。审查招标方式是否按法律法规规定确定并经有关部门批准;审查招标文件内容是否明确且详细,是否有倾向性和不公平条款;审查标段的划分是否恰当,是否存在人为分解工程项目,规避招授标等违规现象;审查拓标程序是否符合《招投标法》和有关招投标工作法律法规规定;审查投标单位是否具备招标公告要求的投标资格,是否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和圆满完成招标项目的能力。
2.合同的审查与评价。审查设计、勘察、监理、代理招标等单位签订的合同是否合规,手续是否完备,收费是否合理;审查施工单位签订的合同或协议书是否合法、合规;工程的有关经济条款、项目工期、付款方式、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违约责任、质量要求、奖罚保修等内容是否完整合理、经济严谨、合法合规。
(五)施工阶段审计的主要内容
1.主要隐蔽工程的审查与评价。审查隐蔽工程是否与施工图纸及规范要求一致;做法是否符合设计和工艺规范,是否与所采用的图集相符;实际用料的材质、规格和消耗量是否与工程量清单项目一致。
2.主要材料及设备采购的审查与评价。审查招标文件中暂估价的主要材料、设备的招标及采购是否按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招投标文件中对主要材料和设备已明确厂家、品牌、规格、单价的,进场前是否经建设管理部门、监理单位共同确认和验收,质量是否符合要求;材料和设备进场时有无严格的进场验收程序和标准等。
3.工程进度款拨付的审查与评价。审查工程款支付是否符合规定程序和要求;工程进度、质量和投资是否有效管理和控制。
4.设计变更和施工签证的审查与评价。审查设计变更程序是否合理、合规,施工签证过程是否规范,施工签证内容是否真实、准确,是否为施工图预算未包括的内容。
5.索赔事项的审查与评价。审查索赔事项是否真实;索赔的内容是否准确,责任是否划分清楚;索赔的证据是否真实,计量是否准确,价款是否合理。
(六)竣工验收阶段审计的主要内容
1.工程验收的审查与评价。是否按规定程序和要求组织验收,手续是否齐全;合同履行是否全面、真实,是否有违约行为。
2.工程结算的审查与评价。工程竣工结算是否真实、合法、全面;工程数量是否真实,套项、取费是否准确,材料价格是否合理,执行的文件、选用的定额版本是否正确等;设计变更、经济签证内容是否真实,结算增减项目、工程量、单价、取费标准是否准确,是否与合同相符。
3.工程决算的审查与评价。审查竣工决算编制的条件是否具备;决算说明反映的数据和情况是否真实、准确;交付使用的固定资产或完成的项目质量是否合格,验收是否达到合同要求,移交手续是否齐全、合乎规定。相关财务收支核算是否准确,资金使用是否合规,有无转移、挪用和损失浪费,是否按合同规定预留质保金。
第六章 其他规定
第十六条 审计人员应做好审计资料保管工作,审计工作完成后要按照《西安音乐学院审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及时归档。
第十七条 审计处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施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对查出的违反财经法纪和损害学校权益的行为及有关责任人,应当按照《西安音乐学院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的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
西安音乐学院建设工程项目送审表
工程项目名称 | | 施工单位 | |
建 筑 面 积 | 批 准 概 算 | 开工时间 | 竣工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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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 | | 调整计划审批情况: |
询价议价 | |
部门自采 | |
合 同 价((元) | 送审造价(元) | 变更金额((元) | 送审造价增加比例(% | 已 付 款((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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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 单位 | 监理单位/联系方式 | |
施工单位/联系方式 | |
验收意见 | |
结算资料清单 | 立项批准文件共页 | 工程签证单共页 |
招投标文件共页 | 认质认价单共页 |
施工合同共页 | 开竣工报告共页 |
施、竣工图纸共页 | 答疑纪要共页 |
送审结算书共页 | 验收记录共页 |
设计变更单共页 | 其他相关材料共页 |
送审资料是否真实齐全 | | 审计部门意见: 负责人签字: 联系人:(公章) 电话: 年月日 |
送审单位意见: 负责人签字: 联系人:(公章) 电话: 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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